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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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洪淑敏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同段697
1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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