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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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等二人間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
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陳報本件相對人之姓名、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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