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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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謝淑美
相 對 人 尹建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尹建幃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6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
款46萬元,約定民國98年2月10日償還,詎屆期未獲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借據、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影本為
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
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
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
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民國113年1月
15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4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田尾鄉 饒平厝段 0000-0000 107.00 全部 002 彰化縣 田尾鄉 饒平厝段 0000-0000 102.00 8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4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巷000弄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50.4; 二層:50.4; 三層:40.5; 總面積:141.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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