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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張麗每
上列聲請人張麗每因與相對人林育生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麗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表明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提示日
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依本票(票號:WG0000000)之票面金額「壹拾陸萬元」,與
聲請狀附表所載「壹拾萬元」不同,請確認是否誤載?如有
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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