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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洪振哲
相 對 人 梁彰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因本票無特別約定者,其利息應自
到期日起算,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
文。故聲請人就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於法不合,此部
分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8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0年7月30日 300,000元 110年8月30日 110年8月30日 WG0000000 002 110年7月30日 300,000元 110年8月30日 110年8月30日 WG0000000 003 110年8月27日 200,000元 110年9月27日 110年9月27日 WG0000000 004 110年8月27日 200,000元 110年9月27日 110年9月27日 WG0000000 005 110年9月6日 300,000元 110年10月6日 110年10月6日 WG0000000 006 110年9月6日 300,000元 110年10月6日 110年10月6日 WG0000000 007 110年10月5日 400,000元 110年11月5日 110年11月5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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