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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林煜翔
上列聲請人林煜翔因與相對人陳清駿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煜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原本」。
二、臺端陳稱相對人陳清駿已償還新臺幣(下同)24,000元,尚欠
26,000元,惟臺端仍請求給付50,000元之票款。是請確認請
求票款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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