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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楊蕎瑋
上列聲請人楊蕎瑋因與相對人王信武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
蕎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本票4紙(票號:TH001949、001819、001510、0015
24)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
,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暨利息起算日。是請確認本票之提示
日為何年月日(依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所載其提示日為111年
11月5日,然與其聲請事項附表內所載各異)。
二、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依聲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以民
國111年11月5日為提示日,是聲請人如附表所載利息請求自
111年9月28日起算,其利息起算日在提示日之前,依法不合
,是請具狀更正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1年11月5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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