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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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陳福原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
參仟元,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新臺幣陸佰貳拾壹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福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615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福原之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擔任
遺產管理人期間,積極管理及調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債務情
事,其遺產事務處理完畢,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
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615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選任為被繼承人陳福原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死亡時,其
繼承人有無不明,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自難期待被
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得召開並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又本件
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於清償相關報酬、管理費用、稅捐並
移交國庫之後,本件遺產管理職務即告終結,聲請人聲請酌
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實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已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調查
遺產及債務、製作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
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參與和解程序、收受文件等事宜,於
管理遺產期間,已支出代墊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621
元,惟其中關於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因本院於1
10年度司家催字第55號民事裁定已載明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
陳福原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毋庸於本件重複納入計
算。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時間並考量本件遺產
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等情,本院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以23,000元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又遺
產報酬之酌定為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故就不予准許部分,自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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