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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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黃惠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麗卿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6號返還土地
等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惟聲請人聲請時未一併提出費用計
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各審級所有釋明費用
額之證書,致本院無從據以計算及確定聲請人請求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及得向他造求償之金額究為若干,亦無從據此通知
相對人陳述意見。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0日通知聲請人於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於同年1月26日收受送達,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是依首揭法律規定,
本件聲請之程式既有欠缺,於法尚有未合,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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