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7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林惠美
上列聲請人因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
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三年八月
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
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因國稅局之清算申報未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
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0
號、111年度司聲字第268號、112年度司聲字第56號、112年
度司聲字第354號等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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