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閱覽卷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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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月冠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0)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47號監護宣
告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於家事非訟事
件所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受理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47號監護宣
告事件,該案相對人林各病情有好轉,聲請人欲撤銷原監護
宣告,惟與該案聲請人林琩璟尚未達成共識,為瞭解申請案
情之資料及醫療單位具體診斷報告,並抄錄、影印全部卷宗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及抄錄卷
宗。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
利害關係。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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