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通常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護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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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3年度家護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
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聲請人即被害人甲○○。
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跟蹤。
相對人應在民國113年4月1日前將被害人住處彰化縣○○鎮○○路00
號全部鑰匙交還被害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關係,長期相處不睦,相對人對
聲請人有言語、肢體暴力行為。民國113年1月11日20時許,
兩造因小孩聯絡簿簽名問題產生爭執,相對人先出手攻擊,
聲請人為防衛自己才打相對人腹部一拳;翌日早上7時許,
兩造為送小孩上學問題,又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嗣於同年
月14日,相對人偕同其弟、妹至聲請人住處,相對人之弟以
「你是不是男生」、「兩隻腳中間夾什麼」、「我有空的時
候可以來姊姊家裡坐嗎」等語汚辱挑釁聲請人,致聲請人有
身心焦慮症。相對人對聲請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家
庭暴力事件,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
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
14條第1項第1、2、3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遭受相對人實施上開之不法侵害行為,
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業據其陳述明確,並提出錄影
光碟為證,證人即聲請人之母丙○○亦到場結證稱兩造常因細
故激烈爭吵,有互罵、互毆情事等語甚詳,又本院勘驗聲請
人提出之錄影光碟,相對人之弟有以「你是不是男生」、「
兩隻腳中間夾什麼」、「我有空的時候可以來姊姊家裡坐嗎
」等語羞辱挑釁聲請人,相對人在場並未制止,有勘驗筆錄
可稽,是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上述情節,認
為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須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
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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