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撤銷通常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核發之112年度家護字第1609號民事通
常保護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遭相對人○○○實施家庭暴
力行為,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核發本院112年度家
護字第160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
2年。因係聲請人自己跌倒,相對人扶聲請人起來而被誤會
成是推倒聲請人,聲請人為此聲請撤銷上開保護令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
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2年以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前於112年12月29日核發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6
0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等情,有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609號
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在卷可稽。本院經訊問聲請人後,堪認
已無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
撤銷原通常保護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