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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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仁瑋 指定
代 理 人 王琮鈞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宸富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富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113年度勞專調字第6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工資事件(113年
度勞專調字第6號),因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等語,已據其
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且聲請人之起訴亦非顯然
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合上開規定,應予准
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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