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暫時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暫家護字第5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
113年度暫家護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甲○○
相 對 人 張嘉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
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甲○○。
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甲○○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跟蹤
。
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被害人之住居所(地
址:彰化縣○○市○○路0巷00弄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男友,自民國112年12月
迄今毆打過聲請人約7次,曾用手、腳或拿皮帶、電線等物
品,毆打聲請人之腳或背,還有一次用手臂勒住聲請人脖子
,讓聲請人呼吸困難。最近一次於113年1月25日6時30分許
,在聲請人之彰化縣○○鄉租屋處,相對人問聲請人為何還沒
要睡覺,聲請人回說待會要去上班,相對人就說:「不睡覺
整天去工作,是外面跟別人有外遇嗎?」,隨後兩人發生爭
吵,相對人就動手拉聲請人頭髮,徒手毆打、腳踹聲請人背
部,並將聲請人壓在床上、用手跟腳毆打聲請人的背,聲請
人想還手把相對人反壓在床上,相對人就更抓狂,竟拿電線
毆打聲請人背部、左肩,致聲請人受有後背及左肩挫傷,嗣
聲請人要出門服勞動役,相對人懷疑聲請人外出要跟外遇對
象見面,就將聲請人攔住、推到床上,不讓聲請人出門,妨
害聲請人之行動自由。相對人所為係對聲請人實施不法侵害
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且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
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暫
時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4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
。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男友,其遭受相對人實施上開
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其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
情,業據提出警訊筆錄、村上派出所報告單、職務報告、全
戶戶籍資料、診斷書、家暴現場照片、聲請人受傷照片、內
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摘要表、家庭暴力通報表等件為證
,並據相對人於警訊中自承:伊有於113年1月25日6時30分
許,在聲請人之彰化縣○○鄉租屋處徒手毆打、腳踢聲請人左
肩、背部,並因懷疑聲請人外遇而將聲請人推到床上,不讓
聲請人外出;伊另曾於113年1月15日6時許,在○○○汽車旅館
房間徒手毆打聲請人背部等語,堪認聲請人對家庭暴力之事
實已有相當之釋明。本院認為暫時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
護令為適當。
三、本院將繼續進行通常保護令事件之審理程序。聲請人或相對
人若對本院所核發之暫時保護令有不服,或有不同意見,得
於本院審理通常保護令之期間,隨時以書狀向本院提出陳述
,且得於審理程序自行偕同證人到庭證述,或提出有利於己
之證據以供調查。又相對人如有違反本保護令內容之行為,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為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附
此敘明。
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
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
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