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文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以裁定命聲請人
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該裁定於113年1月1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本件
更生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