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芳章
代 理 人 陳銘傑律師
以上聲請人請求聲請清算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人,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名下股票及機車於聲請當日時之巿價,並請確認名
下股票是否仍存在。
二、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前二年內收入僅
有新台幣(下同)81,500元,然依聲請人陳報之存摺影本,11
0年2月11日有50萬元現金收入、111年10月1日有5萬元、111
年11月21日有5萬元、112年1月10日有5000元、112年4月2日
有6000元、112年5月25日有15萬元、112年7月28日有5萬元
之現金收入,上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均未據實記載,請
說明未據實記載之理由,並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及說明上開現金收入來源為何?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兆豐銀行證券帳戶,111年及112年尚有大筆
金額出入買賣股票,交易金額均在數十萬元以上,請說明聲
請人買賣股票之金錢來源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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