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抗字第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抗字第4號
抗 告 人 郭德昌
相 對 人 蘇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對於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救字第3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與他人間訴訟事件多,1年內超過3
件者即無法受扶助。又抗告人之低收入戶救濟金額,僅夠生
活用,至今住在放置農具之貨櫃中等語。爰聲請廢棄原裁定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
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當事
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求訴訟救助,依同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而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僅專就聲請
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
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
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三、經查,抗告人就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固提出
彰化縣彰化市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原裁定卷第17頁)。然
低收入戶乃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之核定標準
,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係屬二事。而符
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始毋庸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釋明,此觀法
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之規定亦明。抗告人僅
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難謂已就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
事由為釋明。抗告人既未再提出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主
張為真實,自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再行調查之必要,原裁
定駁回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
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