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履行合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磨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泳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宏昇
被 告 黃竑暟(即凱啡糧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31萬7590元(約定價格785元/包 × 積欠6774包黃豆
=531萬7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668元,請如期繳
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