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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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黄惠鈴
訴訟代理人 吳國淵
被 告 吳國棟
吳國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萬7711元【計
算式:(449-224地號面積117㎡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11萬6
615元/㎡ × 原告權利範圍1/2)+(113年39-3號房屋課稅現
值67萬72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3)≒704萬7711元】,故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95元,請如期補繳。逾期未繳費,將駁
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需正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
現況彩色照片。
四、查報兩造間有無親屬身分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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