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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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蕭文興
被 告 亞洲包裝材料行
代 表 人 蕭麗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麗慧即亞洲包裝材料行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自己繳納新台幣1000元) 。
㈠起訴聲明前段部分:
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
少平方公尺?並以民國113年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1
萬600元/㎡計算。
並以地籍圖影本,繪製遭占用之約略位置、如何占用(建物
占用?或其棧板、包材...等)
㈡起訴聲明後段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應賠付5萬元」部分,則應與上開㈠部分併算
而徵本件裁判費。
㈢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
後,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再命
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差額。
二、請說明:土地上之建物是否為被告所搭建?有無房屋門牌號
碼?
三、提出亞洲包裝材料行之營業(設立)登記料、其合夥或獨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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