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張秀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來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下同)112年11月29日總統
令公布、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
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據此,民事訴訟法經修法後,就
「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
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里○○○街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
房屋)之現況交易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該
系爭房屋之現況交易市值,將與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按
月給付租金(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萬1161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可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嗣後本院核
定)。
三、提出系爭房屋之現況彩色照片,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如
為非保存登記建物,亦請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起訴日期:113年1月2日 (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 併算價額部分 不併算價額部分 相當租金 3000元/月 自112年2月21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1月1日止 自113年1月2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日止 計10月又12日 計:3000元×(10+12/31)≒3萬1161元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