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返還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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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梁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城等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之現況交易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得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請說明:①兩造間是否有簽立房屋租賃契約?如有,應提出
歷次租賃契約影本全部(內容需清晰、完整)。②不定期租
賃契約,原告認為自何年何月何日開始起算?③於上開原告
所稱不定期租賃期間內,被告是否均有按期繳納租金?每月
租金為何?④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依租賃契約何條為請
求?依房屋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之地位為請求?或其
他?)
四、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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