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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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吳煜焙
被 告 蔡金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萬68元【計算
式:1339地號面積1098.04㎡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5560元/㎡
× 原告權利範圍2/3≒407萬68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1392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需正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上開系爭1339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耕地),能否依農業發
展條例規定為原物分割?若是可以,最多可分割多少筆?建
議原告宜先向彰化縣和美地政查詢。
四、請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使用現況(彩色近照;其上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
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數及構造別
,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
⒉出入道路(現行道路;請另以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
五、請就抵押權人蔡素芳(註:調閱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即可知
悉寄送地址)為具狀訴訟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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