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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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吳瑞祥
被 告 吳明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縮減請求),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5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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