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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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8號
原 告 黃進來
被 告 許益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868號),
嗣被告異議而視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命原
告應於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4060元。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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