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返還印鑑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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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原 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原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崑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陳柏河
陳添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訴訟標的價額
為重刻印鑑大小章之費用新台幣(下同)4,000元,惟上開物品
涉及公司營運事務之處理,原告所得利益非重刻印章費用即可衡
量,是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165萬元(原分為簡易案件,經簡易庭簽移改為通常訴訟程序)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
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
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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