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延長安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護字第3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受安置人 N112017 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附件
N112018 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附件
N112019 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附件
法定代理人 N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附件
N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附件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N112017、N112018、N112019自民國113年2月14日
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N000000-A(真實姓名詳附件)、N1120
17B(真實姓名詳附件)分別為受安置人N112017(O,民國0
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N112018(O,000年
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N112019(O,000年00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之母親、父親,聲請人於112年5
月3日受理兒少保護事件通報,受安置人之母N000000-A肢體
管教成傷,且經常使用責打肢體方式管教受安置人N112017
、N112018。社工於同年5月5日、10日及11日至家中訪視確
認N112017、N112018、N112019受照顧狀況,N000000-A及N0
00000-B皆有不當管教情形,N112017、N112018身上明顯有
傷勢。經社工與N000000-A、N000000-B討論調整管教方式,
當時N000000-A不願意調整亦不願繼續照顧N112017、N11201
8、N112019,N000000-B雖表達有照顧意願,但無法提出具
體可實施的安全計畫以維護N112017、N112018、N112019之
人身安全,聲請人已於112年5月11日上午10時許,依法將受
安置人N112017、N112018、N112019緊急安置於適當處所,
並聲請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嗣經本院於112年6月30日,以
112年度護字第111號裁定准將受安置人N112017、N112018、
N112019自112年5月14日起繼續安置三個月;於112年8月25
日,以112年度護字第195號裁定准自112年8月14日起延長安
置3個月;於112年11月23日,以112年度護字第274號裁定准
自112年11月1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安置期間執行家庭重整
計畫,N000000-A及N000000-B對於本府處遇配合態度消極,
且受安置人安置後,N000000-A、N000000-B搬離受安置人祖
母住處,剛找到新工作,經濟及工作狀況均不穩定,若讓受
安置人返家仍無法獲得適當之照顧;受安置人N112017、N11
2018、N112019之祖母有承擔照顧責任意願,經會議評估決
議將N112017、N112018以親屬安置方式由其照顧。綜上評估
,為避免受安置人N112017、N112018、N112019返家恐仍無
法獲得妥適照顧,故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
置人N112017、N112018、N112019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
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
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
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
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
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
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
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2年度護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等件為證。又依據彰化縣政府於安置期間所為評估及建議略
以:「延長安置期間評估:㈠照顧者親職功能不彰:案父母
對於照顧案主三人仍無共識,對於照顧計畫及安排均消極,
親職能力仍待加強。㈡案家成人關係衝突:⒈案父母與案祖母
關係較疏離、緊張,案母認為案祖母過度溺愛案主三人,不
認同案祖母之照顧方式,案母於案主三人安置前亦曾發生因
不滿案祖母干涉管教而刻意處罰案主給案祖母看之狀況。⒉
案母表述不贊成案主三人以親屬安置而由案祖母照顧,但無
其他合適之替代照顧者。㈢家庭重整計畫:後續將透過親職
輔導課程與家庭處遇計畫的介入輔導,持續追蹤家庭功能改
善程度與案家成員互動情形,並透過親子會面,維繫案主與
案父母之親情感,以利擬定後續返家計畫。」、「建議:本
府於112年5月11日由社工安置案主三人,案主三人於安置後
受照顧狀況穩定,評估案父母目前居住、經濟皆不穩定,尚
不足提供案主三人適切照顧,案主1(即受安置人N112017)及
案主2(即受安置人N112018)已為親屬安置,後續將持續朝家
庭重整及返家為目標,考量現階段案父母親職能力及基本照
顧能力及支持系同仍待提升及建構,貿然返家恐對兒少發展
不利。故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擬向法院聲請延長安置,以
維護案主三人之人身安全及最佳權益。」等語,亦有彰化縣
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供參。本院審酌
上開事證,考量受安置人父000000-B、母000000-A對於管教
及照顧受安置人N112017、N112018、N112019未有共識,對
於討論照顧計畫及生活安排態度略顯消極,尚無法依受安置
人三人身心發展及生活安排等議題,提出合適照顧與教養方
式,且其等對於是否同意本件延長安置亦表示不同意見,有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然因受安置人三人係遭父0000
00-B、母000000-A不當管教經通報並由聲請人協助聲請保護
令,嗣經本院於112年10月17日核發通常保護令,受安置人
之父000000-B、母000000-A目前尚有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
育課程未完成,有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698號通常保護令在
卷可稽。是在未確保受安置人父000000-B、母000000-A之親
職功能、法律知能與兒少人身安全觀念已提升且有妥適之保
護功能、能善盡監護扶養之照顧責任及建立完整照顧支持系
統前,現階段受安置人N112017、N112018、N112019尚不宜
由其父000000-B、母000000-A接回照顧,是為維護受安置人
N112017、N112018、N112019身心之健全發展,及提供必要
之保護,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即有必要,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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