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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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譚慶龍
代 理 人 譚文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1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溪湖分行 112年6月10日 75,000元 QA0000000 002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溪湖分行 112年7月10日 75,000元 QA0000000 003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溪湖分行 112年8月10日 75,000元 QA0000000 004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溪湖分行 112年9月10日 75,000元 QA0000000 005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溪湖分行 112年10月10日 75,000元 QA0000000 006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溪湖分行 112年11月10日 75,000元 QA0000000 007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溪湖分行 112年12月10日 75,000元 Q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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