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6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6年度訴字第10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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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即徐實
之承受訴訟人徐五吉
被 告 丁○○
未○○
訴訟代理人 酉○○
午○○
申○○
宙○○
黃○○
玄○○
癸○○
卯○○
訴訟代理人 辰○○
被 告 辛○○
己○○
甲○○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天○○
訴訟代理人 地○○
被 告 庚○○
宇○○
亥○○
巳○○
訴訟代理人 戌○○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子○
寅○
丙○○
之承受訴訟人丑○○
地○○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余仕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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