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7年度保險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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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保險字第6號
上 訴 人 彰化縣芳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平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間
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
,145,004 元,應徵裁判費1,181,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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