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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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三三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
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
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
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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