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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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十四號
原 告 宇○○
被 告 壬○○
丑○○
寅○○
己○○
兼 右一人 申○○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玄○○ 住彰化
辰○○ 住彰化
子○○ 住彰化
戊○○ 住彰化
庚○○ 住埔塩
卯○○ 住埔鹽
陳宓 溪湖鎮
兼右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亥○○ 住埔鹽
被 告 未○○ 住彰化
兼 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宙○○ 住埔鹽
被 告 乙○○ 住彰化
丁○○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八0巷六弄十五號三樓
丙○○ 住埔塩
兼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午○○ 住埔鹽
被 告 癸○○ 住彰化
辛○○ 住彰化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彰化
被 告 戌○○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一一巷九弄十一號七樓
天○○ 住彰化
巳○○ 住彰化
地○○ 住彰化
酉○○ 住彰化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田慧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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