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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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
聲 請 人
即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曉怡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甲○○於聲請人對住在彰化縣鹿港鎮○○里○○路一八二巷四號之丙○○提起拆
屋還地之訴時,為被告丙○○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
,業經鈞院審理在案。茲因被告丙○○為重度精神病患者,為無訴訟能力之人,
又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恐訴訟久延將使之受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鈞院為被告丙○○選任其配偶甲○○為其特別代理人
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上情,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在卷可稽,應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培 昌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張 清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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