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清償借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88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九號
原 告 巫吳美女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右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零叁佰元,折合銀元叁拾肆萬零壹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佰零叁元,原告僅繳納新
台幣壹萬零貳元,尚欠新台幣貳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金 灶
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柏 滄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