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1
請求變更姓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年度家訴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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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五八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請求請求變更姓氏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住居所;若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二、原告、被告及訴外人甲○○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簡 燕 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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