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6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年度簡上字第9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寶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
,第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三萬元及利息,上訴人是認為全
部不用給付,或者只應給付一部分,應於上訴狀表明清楚,不可以只概略陳稱:
「上訴人應賠償新台幣三萬元之金額,實屬過高。」。
二、應依不服第一審判決之程度,繳納百分之一.五之上訴裁判費。如對三萬元全部
不服,則應繳納新台幣四百五十元之裁判費。
三、應提出上訴狀之繕本,俾送達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廖國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俞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