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7
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年度繼字第59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五九七號
聲 明 人 乙○○
送達代
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死亡,有戶籍謄
本附卷可按,聲明人於當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乃遲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始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二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詹秀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