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4
(無案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37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三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員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零參佰陸拾貳元
。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五六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黃當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F0
~T40
計算書:
┌─────┬───────────┬────────────────┐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
├─────┼───────────┼────────────────┤
│一審裁判費│三十四萬零二元 │含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 │
├─────┼───────────┼────────────────┤
│一審郵費 │二百九十二元 │原繳四百六十二元,退郵一百七十元│
├─────┼───────────┼────────────────┤
│本件程序費│六十八元 │共二份,每份三十四元 │
├─────┼───────────┼────────────────┤
│合 計│三十四萬零三百六十二元│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