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7
(無案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38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陳憲忠
相 對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捌拾
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昌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梁高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計算書(幣別:新台幣)
┌─────────┬──────────┐
│一 審 裁 判 費│三萬七千零二元 │
├─────────┼──────────┤
│一 審 郵 費 │七百七十八元 │
├─────────┼──────────┤
│本 件 程 序 費│一百零二元 │
├─────────┼──────────┤
│合 計│三萬七千八百八十二元│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