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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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卯○○
庚○○
辰○○
己○○
三樓
寅○○
三樓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前列五人共同
複代理人 子○○
前列五人共同
複代理人 癸○○
視同上訴人 丙○○
兼上一人訴
訟 代理 人 甲○○
視同上訴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壬○○
視同上訴人 丁○○
兼上一人訴
訟 代理 人 戊○○
視同上訴人 丑○○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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