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年度訴字第10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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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1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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