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1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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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8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
仟叁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六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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