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1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6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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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6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1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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