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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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712號
債 權 人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
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因利率管理條例已廢止,無從依中央銀行公告之放款利率計
算利息,請更正附表並改依法定利率聲請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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