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8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35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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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7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地下1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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