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8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3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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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9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五八五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五八五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
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五加二成計算之利息,
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五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務人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二日始負遲延責任,故依卷附借據所示,年息百分之二之利
息僅得計算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止,債權人逾此部
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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