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1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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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本票(票號CH755368)原本一件。
2.依聲請狀所載,請求裁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
行,惟附表未為任何之記載,請補正之。
3.按本票到期日先於發票日,到期日視為無記載,請具狀釋明正
確之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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