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1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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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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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
地方法院)
2.請具狀釋明聲請人究為「甲○○○○○○」或為「楊献章」,
並提出聲請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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