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1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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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岳昇貿易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聲請人岳昇貿易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岳昇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
地方法院)
2.按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
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一百
二十條第四項、第五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甲○○簽發之本
票(票號:TH255143)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本院無從認定是
否具有管轄權,故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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